2007/10/14

當愚蠢發展到極端






特首short上腦,民主當文革,召來千夫所指,一舖清袋,自取其辱,醜不足惜。
在香港畸型的政治體制下,政黨根本無執政機會,直選亦止於區議會及立法會層面,培養不出政治人才。政府系統內,特首及官員多為政務官出身,擅於執行政令,其政治水平卻非常麻麻。要知從政是專業,一個從政者若沒有經過正統的理論及實踐訓練,說起話來,便容易講多錯多,此因為自己「無貨」。

以政治家自稱,其實連一個三流歐美政客的水平亦不如。特首的「民主文革論」是說,當民主發展去到極端,就會出現中國的文化大革命。亦即不想見到香港出現「極端民主」,這便是一次「無貨露底」的極端示範作。

政治言語,不能亂拼湊,隨便吹。試問「當民主發展去到極端」是甚麼意思呢?何謂「極端民主」呢?民主不只是概念、形式,更是制度,那有極端不極端的?英、美、荷蘭是不是極端民主?五個人行山迷途,前方出現兩條路,五人投票行左定行右;這是民主、非常民主,抑或極端民主?

世界上,只有「直接」及「間接」兩種民主制度。「直接民主」古希臘城邦已有實行,法國啟蒙之父盧梭把理論加以強化。「直接民主」制度是指公民們親自掌握國家權力,作出政治決策,而不通過代表的仲介,即由公民直接投票、創制與複決。不管在國家或地方層次,有爭議的「議題」,亦一律把決策權力付予民眾直接執行。盧梭強調「公意」與「眾意」這兩個概念必須加以差別,「公意」著眼於公共利益,「眾意」則著眼於私人利益,是個別意志的總和。「公意」的運用,才是人民主權的體現。

「直接民主」制度明顯難於實行。十九世紀英國經濟學家約翰.斯圖爾特.密爾(john stuart mill) 在《代議制政府》一書裡說:「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的社會裡,除某些極次要的部分外,所有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。一個完善政府的理想類型,一定是代議制政府。」這便是「間接民主」了。間接民主或稱代議制民主,是指由公民來選出代表掌握國家決策權力的人,而公民的民主權利亦體現在選舉代表的權利上。在盧梭的標準,這已屬民主A貨。

世上,沒有極端民主的國家,只有極端愚蠢的自稱政治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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