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/01/13

人吃人奇案 ~《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》~ peter suber

















《天與地》,有人吃人情節。

網上多有討論劇集帶出「原罪」喻意,這便牽涉到「罪」之觀念。劇中三人在不吃人便同歸於盡的困局裡被迫「犯罪」,這在法律上有個名詞,叫做「緊急避險」,在此等狀況下殺人,可以是正當的。

「可以」是正當,不一定就是正當。

法律,可不是永遠黑白二分的簡單裁決,許多時它都充滿爭議,難以判斷。半世紀前,已故哈佛大學法律教授富勒 (lon fuller) 曾以真實案件作參照,虛擬了一個人吃人案例,稱之曰「洞穴奇案」,被譽為法理學經典。此案內容可參考下面梁文道的敘述,不贅。半世紀過去,法律面貌發生了深刻變化,一位法學家薩伯 (peter suber) 續寫了這案例九個新的司法觀點,加上原來富勒的五點而成十四個論證,構成這本《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》。

九個新觀點,蔚然而成幕幕精彩思辯。九位法官各以不同角度闡述,情理並茂,茲選四個判決略述如後:



- 被告毫無疑問是故意殺人,但他們沒有邪惡意圖。殺人意圖意味著法律之內犯罪者有其他更合理選擇,而他卻選擇了殺人。緊急避險的抗辯,於這案子裡是成立的。犯罪者殺人的替代選擇就是死亡,這就是意義上最強烈的緊急抗辯。(判決:無罪)

- 法官認為假如自己是被告,在當時那個情況下,他亦會做同一決定,因此他沒理由因為被告做了他自己也希望做的事,而去譴責這些人。如果懲罰被告的他,是在懲罰一個沒有比自己更壞的人,那無疑是法律的恥辱。(判決:無罪)


- 對立法機關而言,法律與道德不可分離。然於對於司法機關,法律與道德則相互獨立。作為司法者,必須破除一切道德觀點,去發現法律的要求是甚麼。當法律與道德衝突時,法官的終極責任,就是守護法律;這是天職。(判決:有罪)


- 在法律看來,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同樣珍貴、同樣崇高。每個生命都有平等價值,沒有一個可凌駕他人。任何犧牲除非是自願的,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。即使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性命,正義也從沒要求我們去主動殺人。生命神聖原則其實是一個道德原則,其次才是一個法律原則。(判決:有罪)

peter suber 說:「嚴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創造性,也不要求專業的術語表達,更不會讓道德成為與法律無關的獨立變數或事後的思考。」《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》闡述正義、道德、人情等概念於法律中的分祭,透視在情理之間取捨與定奪的兩難,展現在複雜的法理中如何作出價值判斷,是一趟美麗的哲學思辯之旅。




梁文道主講《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》:
http://www.douban.com/group/topic/24014577/

2 則留言:

  1. michael sander 的what's justice課程都有提過人吃人的真實CASE,並用以闡釋政治哲學的理論...YOUTUBE搵到呢個課程影視版
    [版主回覆01/15/2012 17:05:17]我也看過michael sandel 的"justice, what's the right thing to do?",他的多角度切入、反覆辯論與曲折分析示範,確能誘發迂迴思考,其精神與《洞穴奇案》可謂同出一轍。此書並沒收錄人吃人案例,經你介紹真要找來看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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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原來書沒有這個案,我還未看書,但課堂video有提到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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